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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外资第三方支付企业很难获得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4-01-27 20:40人气:

(一)商务部的有关规定,POS机客服是指这个客服团队中负责第一线应对用户问题的客服代表,

  迄今为止, 我国社会对于互联网金融科技服务业的准入还存在着问题较为严格的限制,POS机代理加盟行业蕴藏数十亿级市场, 根据目前我国商务部发布的 《外商直接投资业指导工作目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 金融业被列为限制外商进入的领域, 但在禁止类和鼓励类则都未具体提及第三方移动支付公司业务, 从而也造成学习一些利用外资在行业市场发展建设初期我们通过分析采用网络协议管理控制的 VIE 模式介入第三方平台支付的现象,而对于他们这种风险规避前述规定的模式之合法性问题, 有些论者持否定态度, 认为 金融服务行业是一个具有特殊而敏感的行业, 由于其涉及的巨额资金方面可能存在会对其他国家人民主权及金融信息安全环境造成的冲击, 国家对该行业的开放向来都是十分慎重, 因此, 对待传统金融产品领域的外资准入制度法律门槛, IT 企业的常用规避行为方式---协议绑定, 即以用内资主体之间取得牌照, 再用外资主体能够通过绑定协议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境外---不一定能够行得通。

(二)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

  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的专门立法和监管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 作为一种创新的支付清算模式,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初期, 自 1999 年我国出现第三方支付服务企业以来, 直至 2005 年的大约 6 年间, 我国国内法中并没有相对应的行业监管法规。 2005 年, 央行出台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和 《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 开始将第三方支付纳入监管。 2009 年 4 月 16 日, 央行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 第 7 号》, 宣布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2010 年6 月 21 日 , 央行以 2 号令方式公布了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也被称为 2 号令), 并规定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的非金融机构必须在 2011 年 9 月 1 日前申领 《支付业务许可证》, 无证将禁止运营。 2010 年 12 月 1 日再次出台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对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监管框架初具雏形。

一般而言,中央银行的第二号命令并不清楚涉及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外资准入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投资者的资格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方支付》第10条虽然对申请企业的投资者没有限制,但没有明确规定对外资开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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